【重大事故】10死37伤丨严重超载过磅员追刑,副县长、交警大队长被建议撤职(2017云南)
2017年云南省临沧市云县“3·0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人】经营使用人指使、纵容车辆严重违法行为;【车】超速、严重超载;【路】长下坡、多弯路段;【监管】超限检测点的交警全部撤离参与县上春节及有关重大活动安保工作
云南云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10人死亡38人受伤
事故经过
2017年3月2日23时13分许,当川L50862号重型罐式货车行驶至祥临二级公路K140+900M处(西景线K2545+900M)时,车辆发生顺时针侧滑甩尾,与对向驶来的由杨传良驾驶的云S18558号大型客车碰撞刮擦,致使云S18558号大型客车侧翻于路边;川L50862号重型罐式货车失控,撞毁公路对向水泥挡墙后翻至路外210.8米的山崖下。造成云S18558号大型客车上9名乘客死亡,36人受伤(2人重伤),川L50862号重型货车上1人死亡、1人受伤。共计10人死亡,37人受伤(2人重伤),两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川L50862号重型罐式货车经营人、使用人余灿文,指使、纵容车辆严重超载;川L50862号重型罐式货车,在夜间行经长下坡、多弯路段时超速行驶,未有效控制车速确保安全行驶,导致制动系发热,制动性能衰退,车辆失控,侧滑甩尾,云S18558号大型客车在夜间行驶过程中,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超速行驶。
责任追究
1.川L50862号重型罐式货车经营人、使用人余灿文,指使、纵容车辆严重超载(超载率达244%),指使、纵容其雇佣的驾驶人刘建忠驾车违法上路行驶,涉嫌交通肇事罪;
2.物流有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水泥厂装货员、公司储运部经理、过磅员、开票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3.分管交通安全、协助常务副县长抓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交警大队大队长未严格落实南涧县治超专项行动工作责任,末落实上级的要求,擅自将抽调南涧超限检测点的交警全部调回参与县上春节及有关重大活动安保工作,导致自2017年2月5日起直至云县“3.0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南涧超限检测站无交警指挥引导车辆进入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工作失职,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云南省临沧市云县“3·0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3月2日,临沧市云县境内发生一起10人死亡、37人受伤,两辆机动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3月5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监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成的省政府临沧市云县“3﹒0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政府派员参与事故调查有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检验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7年2月25日20时06分,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驾驶人苟光元(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四川省乐山市峨边东森物流有限公司川L50862号重型罐式货车、搭载余灿文(该车经营、使用人)一同驶入大理州弥渡县华润水泥(弥渡)有限公司装载水泥,21时14分许,该车装载散装水泥47.94吨(核定载质量13.935吨)驶出水泥厂,沿祥临二级公路驶往临沧机场高速公路项目部送货。22时28分,该车未经超载检查通过南涧县超限检测站。2月26日1时30分许,该车行驶至祥临二级公路K122公里附近,出现故障停车。余灿文通过电话与大理州凤仪镇“阿明汽车修理部”联系派人前往停车地点修车,修理厂工人赶到停车地点后,发现是发动机故障,于是将发动机拆下拉回本厂进行修理。3月2日12时许,将修好后的发动机送到故障车辆停车处并开始安装,19时许安装完毕。期间,因余灿文与驾驶人苟光元发生矛盾,将其解聘,并在“58同城”发布驾驶人招聘信息,2月28日下午14时许,驾驶人刘建忠通过招聘信息到达故障车停车处,并与余灿文达成口头驾驶协议。3月2日21时许,刘建忠驾驶经修理后的川L50862号重型罐式货车,与余灿文继续上路行驶前往目的地。
3月2日18时07分,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耿马分公司的云S18558号大型普通客车由驾驶人魏福良驾驶,从耿马客运站发班,发班时在站内售票人数为29人,在站内检票上车27人,有2人在勐永补员点上车。途中先后补员16人,其中:耿马勐撒八团补员售票点10人、勐永补员售票点1人,当车行至耿马县河底岗检查站时,该车换由驾驶人杨传良驾驶,途经云县路段非补员点时上车5人,共载驾乘人员47人(含2名驾驶人)前往昆明。
3月2日23时13分许,当川L50862号重型罐式货车行驶至祥临二级公路K140+900M处(西景线K2545+900M)时,车辆发生顺时针侧滑甩尾,与对向驶来的由杨传良驾驶的云S18558号大型客车碰撞刮擦,致使云S18558号大型客车侧翻于路边;川L50862号重型罐式货车失控,撞毁公路对向水泥挡墙后翻至路外210.8米的山崖下。造成云S18558号大型客车上9名乘客死亡,36人受伤(2人重伤),川L50862号重型货车上1人死亡、1人受伤。共计10人死亡,37人受伤(2人重伤),两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川L50862号“岷江牌”YZQ5315GFL3型重型罐式货车。注册登记所有人:四川省乐山市峨边东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注册日期:2010年12月30日,核定载人数3人(含驾驶人),核定载质量13.935吨,发证机关:四川省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检验合格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使用性质:公路货运。该车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峨边县支公司,保有100万元第三者险、15.6万元车损险、20万元驾驶人险。保险在有效期内。该车交强险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保险有效期至2018年2月20日止。该车自注册登记以来共有违法记录258条,违法行为均发生在云南省外,均已处理。
该车由余灿文与四川省乐山市峨边东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融资经营协议,车辆实际经营人、使用人为余灿文。
经检测鉴定,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制动系齐全、完好;该车存在制动热衰退现象导致制动效能下降,不能有效控制车速;该车发生事故时,前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后尾灯的技术状况不能判定;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4km/h。
2.云S18558号“北方牌”BFC6128HS3型大型普通客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耿马分公司。登记地址: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注册日期:2015年11月17日,核定载人数47人(含驾驶人),发证机关: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检验合格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使用性质:公路客运。该车交强险有效期至2017年11月23日止;该车在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临沧分理处投保安全统筹险(保有司机及乘客险每人80万元、第三者险200万元等险种),保险有效期至2017年11月19日止。经系统查询,该车自注册登记以来共有违法行为3条,均已处理。
经检测鉴定,该车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在事发前未发生机械故障,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的相关标准;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46km/h。
(三)驾驶人情况
1.川L50862号重型罐式货车驾驶人刘建忠:男,汉族,家住XXX,准驾车型:B2,发证机关:云南省大理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09月29日,有效期至2026年09月29日止。该驾驶人驾驶证申领符合相关规定,驾驶证状态正常,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经系统查询,共有违法记录11条,其中简易程序处理的违法行为10条,一般程序处理的违法行为1条,均已处理。
经鉴定,排除驾驶人刘建忠酒驾、毒驾行为。
2.云S18558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杨传良:男,汉族,家住XXX,现暂住XXX。准驾车型:A1A2, 发证机关: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1991年04月20日,有效期至2021年04月20日止。该驾驶人驾驶证申领符合相关规定,驾驶证状态正常,持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经系统查询,共有简易程序处理的违法行为4条,均已处理。
经鉴定,排除驾驶人杨传良酒驾、毒驾行为。
3.云S18558号大型普通客车当班同车另一驾驶人魏福良:男,汉族,家住XXX,准驾车型:A1A2, 发证机关: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初次领证日期:1998年5月7日,有效期至2017年05月07日止。经系统查询,共有违法记录10条,其中简易程序处理的违法行为9条,一般程序处理的违法行为1条,均已处理。
(四)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四川省乐山市峨边东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系原四川东森集团峨边马嘶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14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3日。2012年初,中国建材集团公司收购四川东森集团峨边马嘶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将该运输企业转让给了吴永川、陈逍瑶夫妇。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松、经理吴永川(系兄弟关系),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主要经营国电大渡河流域水泥承运和其他工地水泥销售等业务。公司现拥有水泥罐车22辆,其中12吨以上重型货运车辆17辆,企业已建立有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公司现有在岗员工40人,其中管理人员4人。
2.华润水泥(弥渡)有限公司。系在大理白族自治州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社会代码证书号91532900676575293M,登记时间为2016年8月18日,法定代表人为潘永红,注册资本2.3亿元。核定经营范围有:生产、销售水泥、水泥制品及与水泥生产相匹配的余热发电站、研究开发水泥新品种及石灰石矿山,经营有效期至2058年7月。
3.四川省健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弥渡分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成立,为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刘青龙,实际管理人为刘青龙弟弟刘青良,营业场所为云南省大理州弥渡县弥城镇中和路(国税小区23号),经营范围:装卸搬运,家政服务。四川省健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弥渡分公司于2016年8月1日与华润水泥(弥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综合服务项目外包合同,负责华润水泥(弥渡)有限公司的水泥插袋、包装、装车、散装或外倒、清洁卫生等工作,但现场业务和安全管理仍由华润水泥(弥渡)有限公司负责。
4.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系临沧市国有企业全资公司,经营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汽车销售、汽车维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30余个项目。有9个县(区)级以上客运站、70个农村客运站、9所驾培学校、1个驾驶技能考场、2个A级汽车综合检测站、6个汽车修理厂、1个纯净水厂。有客运班线340条(省线1条、市线68条、县线105条、农线166条),有各类车辆2525辆(客运车1847辆)。
5.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耿马分公司。系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的下属分公司,为非独立法人的国营企业单位,公司现有固定职员70人,其他从业人员232人,设1名分公司总经理、2名副经理(其中1名副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有运营车辆189辆(30座以上大巴车22辆、19座以下中巴33辆、微型客车93辆、出租车35辆、公交车6辆)。
6.阿明汽车修理厂。于2012年办理营业执照,三类维修企业,主要经营油路、底盘维修项目。经营地址:大理市下关三元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该厂现有修理工人3名,《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齐全。
(五)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路段及天气情况。事故现场位于西景线K2545+900M处(临沧市云县境内,祥临二级公路K140+900M,于2004年6月建成投入使用)。道路行政等级为国道,技术等级为二级,干燥沥青路面,为双向两车道混合交通式公路。道路呈南北走向,南至云县县城方向,北至祥云方向。道路线型为一般弯坡,事故现场中心向北为上坡左弯路,纵坡度i=3.6%,横坡度i=1.5%,弯道半径R=96.95M,弯道视距110M。道路有效路面全宽为13.56M,由道路中心施划的黄色单实线划分为东西两个半幅,东西半幅又由白色路缘线划分机动车道与硬路肩。西半幅机动车道宽6.46M,以西为宽1.33M的硬路肩,硬路肩以西为上宽1.12M、底宽0.4M、深0.6M的干涸雨水侧沟,雨水侧沟以西为山体;东半幅机动车道宽4.72M,以东为1.26M的硬路肩,硬路肩以东为上宽1.33M、底宽0.55M、深0.65M的干涸雨水侧沟。雨水侧沟以东为长40M、宽12M、高1.9M的土坎,该土坎以北为庄稼地,以南15M为上宽0.28M、下宽0.39M、高1M的钢筋混凝土护栏。道路限速:大型车辆40km/h(在西景线K2545+500M处道路西侧有限速标志,在西景线K2566+900M处道路东侧有限速标志),事故发生于夜间,天气晴,道路无路灯照明。
2.事故路段道路鉴定情况。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道路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17〕路鉴字第00003号)鉴定意见:事故路段所处区域为重丘、山岭地区,路基宽度:1.5M(硬路肩)+2×3.5M(行车道)+1.5M(硬路肩)=10.0M,曲线部分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001-97)规定的加宽值要求;所测路段满足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40km/h的平、纵技术指标要求(设计要求:K118+400-K172+800段采用V〉40-70km/h档相应指标);路基、路面排水及防护工程设施完善,路面完好无损;全路段设置了相应防撞等级的路侧护栏、完善的路面标志、路线等,满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JTJ074-9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BG5768-1999)设计要求。
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3月2日23时15分,云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报后立即指令县交警大队和县公安局组织100余名民警赶赴现场救援和维护现场秩序。云县县委、政府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由县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副组长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带领应急、安全监管、公安、消防、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并迅速组织260余名医护人员全力参与救治。同时,临沧市立即成立市委书记杨浩东任组长,市长张之政任副组长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现场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善后工作组、信息发布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维稳工作组、综合协调组等八个工作组,全力开展现场救援及善后工作。
事发后,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杨晶作出批示:要求做好伤员救助、救治、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相关单位要加强安全工作,为“两会”创造良好环境。云南省委、省政府接报后,省委书记陈豪、省长阮成发等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就事故救援、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分别作出批示。并指派由省政府尹勇副秘书长带队,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相关部门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督促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卫计部门紧急抽调骨科、颌面科专家组成医疗专家组,对事故中受伤人员全力救治。临沧市、云县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对37名受伤人员,采取一个伤员一个医疗救治方案全力实施救治。截止目前,遇难者丧葬善后工作已经结束,受伤人员得到妥善救治,脱离生命危险,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人死亡,37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0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川L50862号重型罐式货车经营人、使用人余灿文,指使、纵容车辆严重超载(超载率达244%),指使、纵容其雇佣的驾驶人刘建忠驾车违法上路行驶。
2.刘建忠驾驶严重超载的川L50862号重型罐式货车,在夜间行经长下坡、多弯路段时超速行驶(经鉴定,发生事故时该车时速为64km/h,超速60%),未有效控制车速确保安全行驶,导致制动系发热,制动性能衰退,车辆失控,侧滑甩尾,碰撞刮擦到云S18558号大型客车。
3.杨传良驾驶车辆在夜间行驶过程中,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超速行驶(经鉴定,发生事故时该车时速为46km/h,超速15%)。
余灿文、刘建忠的行为和过错是直接导致此次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杨传良的行为是直接导致此次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四川省峨边东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对公司车辆实行有效管理;未对融资车辆实际经营人、使用人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放任车辆实际经营人、使用人随意解聘和招聘驾驶人员,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2.货物装载源头管控不落实。华润水泥(弥渡)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水泥运输车辆装载环节安全管理缺失,未建立防止超载装运的管理办法,对与该公司承接货运的车辆超载装货情况缺乏管理措施;实际装载过程中,未按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装货,装载、过镑、开票等多个环节把关不严,货运源头管理责任不落实。3.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临沧市交运集团公司耿马客运分公司对下属车辆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客车驾驶员超速行驶和违规站外揽客的行为管理不到位。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对下属耿马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
4.弥渡县运政所履行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治超)职责不落实,未按治超专项行动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对矿山、水泥厂、砂石料场、物流园区等货运源头单位进行排查,未确定本县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并报请县政府向社会公示。
5.弥渡县交通运输局履行治超专项行动工作不落实,未及时研究、制定治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6.弥渡县人民政府对治超专项行动领导不力。未对治超专项行动进行统一安排部署,未成立专项行动组织领导机构,未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未组织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导致全县治超专项行动工作严重滞后。
7.南涧县交警大队未严格落实治超工作责任,将治超点值班人员撤离从事其他安保工作,对无交警指挥引导车辆进入超限检测站的问题没有采取相应措施,致使肇事车辆通过超限检测站。
8.南涧县交通运输局作为全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派员落实治超工作不力,对相关部门人员不到岗、车辆闯卡等问题未及时报告,协调、争取解决问题不力。
9.南涧县人民政府对治超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督导、检查力度不够,对部分单位长时间出现人员不到岗、缺岗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
10.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辖区内公安交管部门配合治超专项行动中履行治超工作职责情况监督检查和督促、纠正不力。
11.大理州运政处对下级运政部门治超工作领导不力和监督指导工作不到位。对弥渡县运政所工作履职情况不了解,未督促下级运政部门认真落实治超工作责任。
12.大理州交通运输局作为治超专项行动的牵头单位,工作迟缓,对辖区内治超专项行动督促检查不力;对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在治超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未及时发现和纠正。
13.大理州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治超专项行动不力,部署督促不到位。未成立治超专项行动督查组,未对各县、各部门开展治超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通报督查结果,未对工作不力或问题突出的县市和单位按规定进行约谈、通报和责令限期整改,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弥渡县、南涧县治超工作迟缓、相关政府及部门工作履职不到位等问题。
14.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县运政管理所对货运车辆源头企业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按照加强货运源头企业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督查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货运企业驾驶员教育、聘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问题。
(三)调查中还发现的其他问题
1.大理州阿明汽车修理厂无发动机维修资质,经营范围与实际维修项目不符,存在维修市场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2.临沧市、云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祥临二级公路辖区路段交通流量大,公路两侧摆摊设点、交通秩序混乱等事故隐患和问题管控、整治力度不够。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临沧市云县“3·02”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余灿文,男,川L50862号重型罐式货车经营人、使用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在该起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刘建忠,男,川L50862号重型罐式货车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云县公安局已于2017年3月4日对其立案侦查,同日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2.吴永川,男,四川省乐山市峨边东森物流有限公司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对川L50862号罐式货车及川L50862号车经营人、使用人余灿文的管理职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云县公安局已于2017年3月17日对其立案侦查,3月20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3.吴永松,男,四川省乐山市峨边东森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致使对川L50862号罐式货车及川L50862号车经营人、使用人余灿文的管理责任不落实,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云县公安局已于2017年3月17日对其立案侦查,3月20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4.李进,男,四川省建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弥渡分公司副经理,负责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依法履行对本公司的治超管理责任,从源头上杜绝车辆超限超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云县公安局已于2017年3月17日对其立案侦查,3月20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5.奎作云,男,四川省建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弥渡分公司装货员,未按川L50862号罐式货车核定的载质量,向川L50682号罐式货车严重超限装载水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云县公安局已于2017年3月17日对其立案侦查,3月21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6.冯聪,男,华润水泥(弥渡)有限公司储运部经理,对本公司工作人员向川L50862号罐式货车超限装载水泥负有管理、领导责任,未依法履行治超管理职责,从源头上杜绝车辆超限超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云县公安局已于2017年3月17日对其立案侦查,3月21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7.李志华,女,华润水泥(弥渡)有限公司储运部过磅员,负责车辆出厂过磅称重,对川L50862号罐式货车严重超载未制止,未履行治超工作责任,从源头上杜绝车辆超限超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云县公安局已于2017年3月17日对其立案侦查,3月21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8.毛雪琼,女,华润水泥(弥渡)有限公司云南大区市场部开票员,负责装货开票工作,给川L50862号罐式货车出具超出核定载质量的票据,未履行治超工作责任,从源头上杜绝车辆超限超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云县公安局已于2017年3月17日对其立案侦查,3月21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理人员
1.李俊,中共党员,弥渡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作为分管交通安全、协助常务副县长抓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责任,未落实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工作失职。在参加大理州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后,未将全州统一部署的治超专项行动向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也未安排相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对治超专项行动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不力,导致全县治超专项行动工作严重滞后。对治超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条、第125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6条、第20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2.鲁子灿,中共党员,弥渡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履行上级部门规定不力,在大理州治超专项行动会议召开和相关文件印发后,未按照相关要求履行职责,部署、督促治超工作和集中开展治超专项行动。对治超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条、第125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李猛,中共党员,弥渡县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负责主抓治超工作)。在大理州治超专项行动相关文件印发和会议召开后,未按照相关要求履行职责,未落实上级的要求,研究、部署和落实治超工作、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失职。对治超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条、第125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7条、第20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撤职处分。
4.徐自宾,中共党员,弥渡县运政管理所党支部书记(主持工作)。弥渡县运政所作为强化货物源头治理的牵头部门,履行治超专项行动职责不到位,未会同相关部门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将涉事企业华润水泥(弥渡)有限公司确定为货运源头单位进行排查,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治超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白斌,中共党员,南涧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未严格落实南涧县治超专项行动工作责任,末落实上级的要求,擅自将抽调南涧超限检测点的交警全部调回参与县上春节及有关重大活动安保工作,导致自2017年2月5日起直至云县“3.0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南涧超限检测站无交警指挥引导车辆进入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工作失职。对治超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条、第125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6条、第20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6.薛春唐,中共党员,南涧县交警大队教导员。未严格落实南涧县治超专项行动工作责任,未落实上级的要求,对南涧超限检测站无交警值守问题不及时汇报和协调解决,工作失职。对治超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条、第125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查政权,中共党员,南涧县交通运输局党工委书记、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作为治超专项行动牵头单位主要领导,落实、指导、协调全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工作不力;对治超点相关部门人员缺岗和治超点工作未正常开展的情况以及治超点时常有车辆冲卡等问题未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加以协调解决。对治超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条、第125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何太彪,中共党员,南涧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分管交通工作),县治超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作为全县治超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和交通工作分管领导,对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督促检查不力,对开展专项行动后超限检测站货车冲卡现象严重的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对治超点部分单位长时间出现人员脱岗、缺岗和治超点工作未正常开展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对治超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6条、第20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杨静波,中共党员,大理州交通运政管理处副处长(分管治超工作)。对下级运政部门治超工作领导不力、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不到位,没有按照专项行动的要求督促指导县(市)运政所履行强化货物源头监管治理职责,对弥渡县运政所工作履职情况失察,未督促下级运政部门加快工作进度。对治超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6条、第20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李映星,中共党员,大理州交通运输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大理州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组织领导专项行动不力,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各县(市)的工作落实情况跟踪不到位,存在重点环节上监督检查不力的问题。对治超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6条、第20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刘云龙,中共党员,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安全总监。对下属子公司监管不力,日常督促检查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6条、第20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
(四)建议给予问责和批评教育人员
1.杨容,中共党员,大理州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大理州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对南涧县公安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履行治超专项行动工作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南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擅自将抽调南涧治超检测点的交警导致缺岗的问题。对治超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9条的规定,建议对其给予书面诫勉问责。
2.段玠,中共党员,大理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分管交通工作),大理州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组织领导专项行动不力,安排部署迟缓,督促指导不到位。对治超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3.田六三,中共党员,大理州交通运输管理局局长。作为治超专项行动牵头单位主要领导,组织领导专项行动不力,导致大理州治超工作部署安排缓慢。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各县(市)的工作落实情况跟踪不到位,存在重点环节上监督检查不力的问题。对治超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五)建议由四川省给予问责处理人员
1.周晓斌,中共党员,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作为该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所长,督促该县运管所安全股工作不力,督促指导四川省峨边东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该公司开展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聘用管理制度不落实、车辆融资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存在督促整改不力,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四川省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给予相应处理。
2.高长忠,群众,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安全股股长、执法中队队长,工人身份。作为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安全股股长、执法中队长,督促指导峨边东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该公司开展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的问题,存在督促整改不力,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四川省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给予相应处理。
3.王永忠,中共党员,时任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党支部书记、所长,现为该所工作人员,属参公管理人员。作为时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党支部书记、所长,督促该县运管所分管安全工作副所长和安全股工作不力,监督指导峨边东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该公司开展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的问题,存在督促整改不力,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四川省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给予相应处理。
(六)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耿马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由临沧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100万元罚款。
2.四川省峨边东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四川省乐山市安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3.华润水泥(弥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货运源头管控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由大理州安全监管局对其处100万元罚款。
4.晏志龙,中共党员,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耿马分公司支部书记、经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对该公司事故客运车辆云S18558超速行驶和违规站外揽客问题监管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由临沧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5.杨传良,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耿马分公司云S18558车辆驾驶员,违规私自站外揽客,在事故发生时超速行驶,责成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耿马分公司按公司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6.魏福良,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耿马分公司云S18558车辆驾驶员,对杨传良违规私自站外揽客未予以制止。责成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耿马分公司按公司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7.阿明汽车修理厂,超越资质范围从事车辆维修,责成大理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大理州主管部门备案。
(七)对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责成弥渡县人民政府、南涧县人民政府向大理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责成云县人民政府、耿马县人民政府向临沧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责成临沧市人民政府向云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责成大理州人民政府向云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
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管控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地方政府及部门监管措施,有效防范类似事故,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监管部门“三个必须”和企业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要求,切实加强道路交通综合治理。临沧市政府要针对临祥公路翔临路临沧段、机场路、羊耿线、振清线等公路类似事故路段过往车辆多、车流量大、客货运输繁忙、路边摆摊设点、交通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要增加警力,加强路面管控,加大执法力度,提升群众“见警察、见警车、见警灯”的密度和频率,保障路面通行安全。大理州政府要针对个别县级政府治超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强化工作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和跟踪问效,确保辖区内治超工作有力开展,有序推进,有效落实。
(二)全面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汲取“3.0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针对该起重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临沧市要组织一次地毯式、拉网式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尤其是要针对祥临二级公路长下坡、急转弯、临水临崖路段存在的隐患,列入2017年度公路生命防护工程整治计划全面整改;对公路两侧岔路口、路边植物影响道路交通可视距离的问题进行彻底排查整治,要通过增加并优化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标识、标牌的设置,增设彩色振荡减速带,增加电子测速监控设施,严格限制行车速度,加强夜间检查,切实提高辖区内道路的安全防护能力。
(三)加强警示教育,全面强化源头治理。
全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对矿山、水泥厂、砂石料场、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进行全面排查,确定重点货物源头单位,按要求向社会公布。临沧市要督促公路、铁路建设、施工单位加强工程车辆管理,与相关建设、施工单位签订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要针对临沧市交运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问题,进行专项督查、督办和约谈;同时,要采取突击检查、定点布控、暗查暗访等方式,依法加大辖区内客车途中违规揽客的打击力度,坚决杜绝类似现象。耿马县要认真汲取此起重大事故的深刻教训,组织临沧市交运集团耿马分公司相关领导、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开展警示教育,强化制度落实和责任追究,坚决杜绝站外违规揽客问题。大理州要针对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存在的问题,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组,全面排查货物源头单位,加大处罚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货物源头单位的治超责任落实。
(四)加强联动,强化治超工作实效。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全省治超会议精神和相关工作部署,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全面落实各项治超工作任务。相关部门要以超限检测站点为依托,强化联合执法措施,确保各部门抽调到治超点的工作人员到位,责任落实。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不仅要消除违法行为并实施处罚后才能放行,而且要对追查到货物源头企业和货物运输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认真、严格、严肃”的要求,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大理州、临沧市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结合企业“五落实五到位”要求,对所监管领域相关企业开展一次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情况检查评估,督促相关企业及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企业全员岗位责任制落实,并严格执行痕迹管理制度,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妥善保管依法监管痕迹资料,坚决查处事后弄虚作假完善档案资料的行为。临沧市要组织对本地营运企业GPS平台监管使用情况的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停业整改。
(六)全面整治规范机动车修理行业。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属地管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全面整治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修理行为,全面加强汽车维修市场安全监管。大理州要在全州范围内开展对无证照维修点的清查、清理行动,全面打击或取缔无证经营维修、经营范围与实际维修项目不符等违法行为,全面规范辖区内汽车维修行业维修秩序。
来源:西充县人民政府 http://www.xichong.gov.cn/govopen/open-info.jspx?id=20170726094307-048898-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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